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树立“以质量为目标、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体现因材施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个既严格规范,又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习环境,切实推进我院学分制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学院要加强对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宣传。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院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九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 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故意欠缴学费者,除了不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外,取消相应学期全部课程的考试资格,待补缴学费后恢复上课资格和考试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论是必修课、选修课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系部请假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须附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准假后,到期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准假权限参见我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学院一般不受理学生在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等事由的请假。
第十六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责任人是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做好记载,辅导员应从严把好请假关,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
考勤也可由班长检查缺席人数并报告任课教师,记入考勤簿,交任课教师签名确认。学生考勤情况由各班按周交学生处汇总后报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出勤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考勤进行严格管理,对擅自旷课的学生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规定的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和获取的学分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在专业教学标准中明确。原则上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具体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考证或实践操作等,并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反映学习质量,学分与绩点的确定参见我院“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在课程标准中明确。平时成绩一般占50%,其评定依据有:课堂考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堂练习、随堂测验、阶段(期中)测验、课程大作业、项目考核、作品等。
实习(训)教学成绩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训)期间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实习(训)考勤和纪律、以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推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坚持考核质量。注重过程性考核,引入多元考核评价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试行以证代考。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并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记为“重修”,不得参加学期补考,须进行重修: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该课程时数的1/3;
2、旷课达1周;
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1/3;
4、故意欠缴学费。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二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类考试(含考查),未经准假擅自缺考,属于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予重修。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本人将缓考申请报告任课教师。缓考一般与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但不作补考论,其总评成绩可计入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记载相应的学分并予以标注。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计划学分。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六章 必修、选修、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的必修、选修、免修与重修,可以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便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必修:主要指修学专业教学标准内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总学分的80%,其余20%学分可根据个人爱好和特长自主选修其它课程。必修课以自然班为单位进行教学,课程发生冲突时,以先必修课、后重修、再选修的原则来处理。
第三十条 课程的选修:专业拓展课、专业限选课与专业群互选课原则上实行集体选课,公共选修课以选课学生形成教学班组织教学。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只能重新修读或另选课程。对于专业拓展课、专业限选课、专业群互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在毕业资格上不设门槛,所欠学分可通过学分置换解决。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免修: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自学考试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好免修手续。专业实训、技能考证、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不得免修。课程免修、免听的相关规定与审批流程参见我院“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籍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重修:
1、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在保证取得必修课总学分80%的前提下,也可不重修而另修其它课程;
2、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也可另修其他课程;
3、缺课、旷课或缺交作业造成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
4、缓考不及格的;
5、旷考、作弊的;
6、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
7、学年欠学分重修;
8、毕业前补学分重修;
9、结业生回校重修或补考。但必须在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
重修课一般随低年级重修,课程冲突时可免听,只参加期末考试。也可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人数开设重修班,因人数不足难于开班的,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的方式重修。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实践环节的重修辅导一般安排在课外时间。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并注上“重修”字样,但绩点计为“0”。重修课程不能补考,但重修次数不限。凡没有在网上进行重修选课的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清算制度,以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防止毕业前学分恶性积欠。凡学生发生下列情况的,必须实行学年欠学分重修:
1、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以上;
2、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36学分及以上。
学年欠学分重修班一般在新学年的第十六周前办班结束,并完成重修成绩上报。学年欠学分的学生应当珍惜重修机会,认真参加重修学习。其它规定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章 学分银行与学分置换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为贯彻以人为本,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设立学生学分银行,用于课程置换与学分置换。学分银行涉及的学分范围见表1:
表1学分银行涉及的学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自学或开放式网络课程等途径获得国家认可的同层次及以上学历教育,相同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者,且达到该课程标准要求,除了可申请免修,还可记入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劳动部门、行业、各类考证机构的考证、考级和技能鉴定,已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认证合格证书等,可持证书原件申请免试。并按“课证融通”的接轨课程置换学分。
学生通过英语A/B级、CET-4级(或CET-6级)考证的可申请免修,并按“以证代考”获得相应学分。其中,A/B级通过者课程成绩可按实际考证成绩计,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作“补考及格”处理。
学生通过全国(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级后,“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按实际考证成绩计,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励学分,鼓励学生参加知识、文体、科技、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发表学术论文,项目研发获得成果等,学生可持获奖证书、作品、报告、论文、课题项目、创新创业成果等有效证书原件,申请免试相关课程,经审核后置换相应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实践学分,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工学交替、工学结合、项目研究、专业技能实践等,可获取相应的实践学分。
第四十条 为丰富学分银行的内容,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课空间,自主选择成长通道,学院将拓宽专业限选课和公选课,开设在线网络课程等形式,以满足学生选课与个人兴趣爱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分银行载入的学分,以便及时掌握学习情况,调整学习方式和学习取向,为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学分银行的学分按类载入,以便管理与查询,也是毕业资格审核的主要依据。各类学分置换的原则参照我院“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为保证教学稳定和学生学业的完成,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且修业满一年以上、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无欠费。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教学要求,方可升级或毕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的程序:学院对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初。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接收后,由转出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自觉关注自己的学业和获取的学分,学业导师与辅导员应加强指导与教育,所在二级学院应于每学年结束时清理学生累计学分,对达不到学年学分标准的,分别视情况给予学业警示、跟班试读、随下一级试读或劝其自动退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内,累计欠学分达12学分;
(二)在校期间,累计欠学分达18学分。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教务处公布学生学业情况,凡达学业警示的,由各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分别给予跟班试读、随下一级试读或劝其自动退学:
(一)一学年内,所获学分≤学年总学分50%、>40%的,原则上应跟班试读;
(二)一学年内,所获学分≤学年总学分40%、>30%的,原则上应随下一级试读;
(三)一学年内,所获学分≤学年总学分30%的,原则上应劝其自动退学。
秋季开学补考后,教务处及时公布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提出学籍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各二级学院落实学校学籍处理决定。
跟班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未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劝其自动退学。
随下一级试读的,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本专业无下一级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对劝其自动退学的学生,如学习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可以随下一级试读;如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需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业警示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 15个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的;学院要求退学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患有精神病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获得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全国(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通过大学生英语A/B级考试,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毕业生未获毕业资格的,可通过学分银行实现学分置换、或毕业前补学分重修的途径来修满学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一)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二)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毕业学分的75%以上;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给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结业学生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在7日内向学校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已注册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国际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拉斯维加斯net5357主页网站网址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