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纪委、党政办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团委、教务处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