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园内吸烟的通知

院长办公室2017-11-22访问数:3303


为营造卫生和谐的校园环境,关爱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自2017年12月起在校园内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现将现将禁烟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及要求 

1、校园内,重点是各教学楼内、学生寝室内、办公室内、校园道路上、运动场上、食堂内、教学楼和公寓走廊上等场所。 

2、学校教职员工,要为人师表应率先在校园内禁烟。 

3、在校学生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严禁在校园内吸烟。 

4、来校人员,一律不得在学校内吸烟。

5、校园内店铺严禁向学生出售香烟及打火机。

二、对学生吸烟违纪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办法: 

1、第一次吸烟: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约见家长来校配合教育,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若为贫困生,记入贫困生档案并对其贫困生资格提出警告。 

2、第二次吸烟:给予“记过”纪律处分,停课回家教育、戒烟一周以上,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若为贫困生,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停发其贫困生补助。 

3、第三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停课在家教育戒烟两周以上直至完全戒掉,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经过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5、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学校查实班级学生吸烟达到5人次及以上,则取消该班级学年“优秀班级”、“先进团支部”等的评选资格;若发现宿舍有人吸烟、带烟,有烟头、烟味、烟盒、打火机,则取消该宿舍的“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凡有吸烟违纪记录的学生,取消本学年“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等评选资格。 

6、对于事实清楚拒不认错,对教师态度蛮横的学生,学校将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对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并确有良好表现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减轻处罚。 

7、经查实带烟到校销售的,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三、部门分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领导为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禁烟负责人;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园禁烟的总体协调工作;后勤处负责禁烟标牌的安装及店铺的监管;学生处负责学生禁烟的教育处分工作;团委负责学生禁烟的宣传倡导工作。

四、加强禁烟的检查落实 

1、巡视检查。学校值日领导组织当天值班人员及职能部门人员,对校园进行巡视检查,劝阻和处理吸烟行为。 

2、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辅导员要与每位吸烟学生进行谈话,讲清通知精神,并通知其家长,取得家长的支持与理解。学生团员、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配合学校积极开展“禁烟活动”。各班要加强对学生团员、学生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团员、学生干部,各级党团组织要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广大教师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在校园内禁止吸烟;严禁在校园内和学生或学生家长谈话时抽烟,严禁在校园内敬烟或接受敬烟,如有发现将通报本单位领导处理。 

4、全校师生相互监督,发现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学生应积极主动劝阻或向学校院长办公室反映。 

5、对制止他人抽烟的同学,经调查情况属实,学生处将给予表彰。

附件:

1、学生行为规范“八不准、八提倡”.docx

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doc

3、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doc

 

                                     院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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